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7-10 查看次数:18987 次

为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打造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一)加快鄂州市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步伐。加快组建鄂州农村商业银行,充分发挥地方性银行商业网点多、专业人才队伍大、贷款审批时间短的优势,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

(二)大力发展地方性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等小型和微型金融机构,积极引进异地银行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各银行和保险公司增加网点,合理布局,积极探索创设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社区银行服务体系,加强在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工业园区的分支机构建设。

(三)鼓励社会资金投资设立担保公司。吸引市外担保机构在我市注册成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提高融资担保能力。积极争取省及武汉市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及再担保。进一步加大引进担保机构力度,制定优惠政策,在税费政策、营业场所、业务发展、发展环境、部门协调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引进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自开业之日起,税收在地方留存部分二年内返还,开业二年后三年内减半返还。鼓励外地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营业场所。大力支持担保公司拓展业务。

(四)引进和探索设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专营公司,支持和鼓励市外融资租赁公司面向我市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有实力的出资人设立典当行,支持有实力的典当行做大做强。

二、创新中小企业融资产品

(五)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要按照“四单”要求加强管理,即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与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走上一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六)根据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一企一品”、“一企一策”方法,综合设计并运用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票据贴现、保理等新产品手段,适时推出一系列适合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的信贷产品。探索采矿权抵押贷款、产成品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国内信用证、卖方融资、长期贷款分期偿还、整贷零还、循环贷款、非回购保理、法人账户透支、委托贷款、涉农企业的联保、互保等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内容和方式。

(七)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争取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试点资格,积极制定相关产品创新管理细则,推动产品创新进程。推广信用乡镇、信用社区和中小企业联保等信用共同体,大力拓展新的业务品种,帮助小企业盘活各类资产,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八)鼓励商业银行向典当企业发放信用、抵押和保证担保贷款,扩大典当融资规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与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进行试点并逐渐扩大范围。

(九)引导各金融机构按照“金额可大可小、利率可高可低、期限可长可短、押品可有可无”的原则,适度提高对中小企业放贷的不良容忍度,大力推行授权授信管理和信贷人员尽职免责制度。

(十)运用金融手段为农村和中小企业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农村土地水域承包经营权、林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五权两指标”抵押融资工作。

三、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

(十一)根据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短、频、快”的特点,各金融机构要建立独立高效的信贷审批机制,采取一次调查、一本材料、一次申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推行信贷业务网上作业,所有信贷业务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到通知下达等所有环节,均通过电子信贷系统运作,实现信贷事项“超时空、零距离、全天候”。

(十二)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办法,规范工作程序,促进业务发展。推行贷款运作限时办结制,对信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等流程各环节的工作明确办结时限,无正当充足理由而梗阻工作流程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资料齐全、手续完整的个人贷款,从调查到发放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审批权限内的法人贷款,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办毕。

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十三)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大力培育中小企业后备上市资源,对有上市需求的中小企业提供多层次的培训和配套服务。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09〕17号)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境内外市场上市筹集资金,重点推动一批成长性、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十四)继续鼓励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市场运用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集优票据等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大力支持各专业机构以各种形式参与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市场融资工具发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冠名、分别负债、集合发行的模式,探索通过市场化模式发展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业务,扩大规模。

五、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

(十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资、规范管理、多层次构建的原则,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尽快出台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做好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净化担保市场环境,规范担保行为,为我市担保业健康发展并满足中小企业担保需求创造条件。

(十六)做大做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适时扩大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面向全市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推动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密切合作,力争担保放大倍数达到10倍,充分发挥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放大效应。

(十七)探索运用市场化机制化解担保不足的矛盾,引进保险机制与银行信用相结合,提高担保能力。鼓励通过“信用保险”担保的方式,发挥保险资金实力雄厚的作用,解决担保力量不足的问题。

(十八)建立联合担保体系,发展再担保业务,利用分保、联保及再担保等形式,分散担保风险,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规模。建立以企业创新为核心,以业务经营多样化、特色化为重点,多层次合作平台、全方位风险管控的成熟经营模式。

六、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信息平台

(十九)搭建信息风险评价平台。各金融机构要依据中小企业存续时间、经营者素质、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指标,积极探索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突出对中小企业主要投资人信用及所处市场环境的评价。

(二十)搭建非财务信息平台。各金融机构要针对多数中小企业财务信息不能全部涵盖企业经营状况的现状,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中着重考察、收集与整理中小企业主要投资人信用情况、家庭收支状况、缴税情况、技术水平、行业状况、市场前景等非财务信息,作为分析企业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主要依据,有针对性地采取“看三表、三品、三单”的措施,即:看水表、看电表、看法人代表,看人品、看产品、看押品,看生产单、看订货单、看工资单,重点观察这些指标的异常变化。

(二十一)搭建银企对接信息平台。积极组织银企洽谈活动,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鄂州银监分局每年至少筛选200户成长性好、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深度对接,推动各方深层次合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配合,继续实施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派驻“金融辅导员”制度,指导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融资条件,使其满足贷款要求。

(二十二)搭建中小企业征信平台。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的建设,规范数据采集,逐步扩大企业规模数,真实反映企业信息和信用,建立能随时向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供企业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平台。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力度,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逐步形成健全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引导企业不断增强信用意识,规范企业财务数据,提高信息透明度,严格执行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

七、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二十三)清理中介收费。对涉及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政策;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和收费行为,鼓励和引进外地中介机构,培育中介服务市场,营造中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通过竞争,不断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降低收费标准。市物价部门要会同中介服务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对涉及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各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提出优惠措施。适当延长评估类中介服务的评估报告有效期限,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尽量用足评估时限。对超出评估时限,需要进行重新评估的,中介机构应当比照首次服务收费进行适当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评估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十四)规范银行收费和经营行为。市物价局、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鄂州银监分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从制度上完善对银行贷款附加费用的管理力度,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加大收费项目的公开透明,对不符合当前实际的收费标准,及时予以调降和变更,并建立和完善企业投诉举报不合理收费的公开渠道,切实提高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水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对违规提前扣息、指定中介强制提供银行中间业务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二十五)加大政策扶持。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继续利用间歇性资金、技改贴息资金等财政资金扶持中小企业,缓解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力度,尽快修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0〕30号),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考核的权重,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更多的资金投放中小企业。

                            二一二年六月三

【发文单位】:鄂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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