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11-24 查看次数:16214 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我市建筑业实现了快速发展,支柱产业作用逐步凸现,较好地完成了城市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建筑业是技术集成度高,产业带动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扩大劳动就业、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促进提档升级,做大做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做大做强产业规模。到2015年末,将我市建筑业打造成百亿元以上产业;到2020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50亿元,市外产值超过70亿元,实现利税12亿元以上,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5万人以上,综合实力、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鄂州特色的产业品牌。
  二、培育壮大优势企业。选择一批产值规模大、工程质量优、创新能力强、社会贡献多的建筑业及勘察设计业的优秀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将其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预选名录。到2020年,全市培育10家以上年产值过10亿元的优势企业,产业集中度明显提升。
  三、鼓励企业创优质工程。鼓励创建精品工程,建立工程质量创优机制,对获得市级以上工程质量奖或设计奖的,招投标中对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加分奖励,对获得省级工程以上质量奖或设计奖的企业,在获奖之日起二年内,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发包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作为奖励,对获得国家鲁班奖、省楚天杯奖的企业,由获奖企业项目纳税所在地财政按获奖种类分别予以30万元、10万元奖励。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对政府投资工程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
  四、支持企业强强联合。加快建筑股权合理流转,建立股东有序进退的机制,引导企业开展强强联合组建建筑集团,晋升特级企业资质,提升市场竞争力,支持企业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形成主体突出,多元发展的经营格局。
  五、提高产业外向型发展水平。积极支持我市建筑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体,外出开展承包工程经营活动,完善对驻外建筑队伍管理服务功能,跟踪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对走出去开拓建筑市场,带动就业成效明显,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建筑及勘察设计企业和企业家,予以表彰奖励。
  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积极为建设领域高端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将引进的建筑业行业人才纳入保障性住房服务体系。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勘察设计大师"、"工程建造大师"称号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在评定职称时予以破格晋升。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企业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纳税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将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提升建筑产业工人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七、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建筑企业与科研机构、勘察设计、高校院所等合作。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鼓励建筑业企业装备一批国内先进的大型机械设备,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应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八、严格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施工许可和建设过程的管理,规范业主行为。严禁园区建设工程"封闭"管理。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和综合最优价中标,坚决遏制低于工程成本价的恶意竞标行为,凡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等规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工程投标竞价,直接计入工程总造价。
  九、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体系平台,完善信用评定考核办法,实施动态监管,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对诚信经营并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稳定,扶贫助残,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宣传表扬。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曝光并依法进行处罚,甚至清出建筑市场。
  十、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促进建筑业及勘察设计业发展的协调合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工商、税务、公安、银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用改革创新的思维,研究出相应的支持政策和发展措施,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提供"直通车"服务形成合力。大力整治工地治安环境,坚决打击强装、强卸、强卖建筑材料及阻工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建筑及勘察设计企业提供各类授信、贷款以及其他多种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增加中长期贷款的比例。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建筑及勘察设计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加强建筑业管理机构建设、将建筑市场管理执法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十一、鼓励建筑企业与冶金、建材企业积极对接。积极推进建筑业和冶金、建材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建立完善合作机制。建筑用材在满足生产工艺及工程质量要求、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选用我市生产的建筑材料产品。鼓励我市冶金、建材企业对重点建筑企业按照资源优先、价格优惠、不限订单规模的原则开辟直供渠道,提供售后服务。对本年度双方对接取得较好效益、合作共赢的企业,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十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建筑及勘察设计企业的税收征管行为。总承包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我市企业参与省、中央企业承揽的国际工程经营活动,对其在境外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建筑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禁止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保证金。规范各类收费行为,涉及建筑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

                                                                                                                                  2014年11月24日

 

【发文单位】:鄂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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