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1-08 查看次数:16331 次

  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行政效率,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省政府有关精神,现就推进全市"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压减前置审批事项,强力推进"先照后证"改革。以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为依据,对全省清理的162项前置审批事项进行压减,保留13项前置审批(详见附件1:鄂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其他149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详见附件2:鄂州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二、畅通信息交流,做好"先照后证"审批事项登记衔接工作。"先照后证"审批事项目录由市政府发布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先照后证"的事项,市场主体均可直接先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办许可审批。为提醒申请人守法经营,工商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中标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应办理的许可事项、许可依据、许可部门及联系方式。工商机关和其他部门应尽早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工商登记后置许可项目信息的互联互通交流机制。工商机关在公示平台实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各有关部门在公示平台及时认领和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并公告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行政许可信息。列入"先照后证"审批事项目录的,工商机关应把好登记准入关,不得擅自放弃和改变前置审批。

  三、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续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的基本方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监管不到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要落实与"先照后证"登记制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方式,指导和督促"先照后证"市场主体依法申办行政许可。对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要予以纠正直至依法予以查处。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信息库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相关部门要加快与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积极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公众查询和信息约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体系,及时公示有关信用信息,并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机制和联动响应机制。

  四、严格组织保障,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全面实施。市监察局、编办、改革办、法制办、发改委、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及相关许可监管部门要密切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改革实施。建立监督落实和问责机制,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各地"先照后证"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市监察局负责对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究,严厉查处"先照后证"改革推进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

  附件:1.鄂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鄂州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2014年12月19日

  下载附件:

  鄂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3项).doc

【发文单位】:鄂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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